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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夷平与蔡锦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夷平,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锦华,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周夷平与被告蔡锦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周夷平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夷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夷平撤诉。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林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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