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夷平,男,194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颖芳,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锦华,男,195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周夷平与被告蔡锦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周夷平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周夷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夷平撤诉。
审判员:尹 萍
书记员:林 霞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