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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天雨与陈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天雨
张剑(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
陈永某

原告周天雨。
委托代理人张剑,河北吴秀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永某。
原告周天雨诉被告陈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天雨及委托代理人张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永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或欠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天雨借款人民币1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陈永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为原告出具借条或欠条是对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确认,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理应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被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陈永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周天雨借款人民币17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00元,由被告陈永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长:刘艳红
审判员:魏凤山
审判员:张俊玲

书记员:周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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