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天理,男,生于1936年10月29日,汉族。
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61年3月6日,汉族。
原告:周忠琴,女,生于1962年9月27日,汉族。
原告:周忠华,女,生于1968年6月5日,汉族。
原告:周忠瑜,女,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
原告:周中梅,女,生于1971年2月10日,汉族。
原告:周忠香,女,生于1973年4月21日,汉族。
共同推选代表人:周忠华,女,生于1968年6月5日,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流成,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熊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医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理、周某某、周忠琴、周忠华、周忠瑜、周中梅、周忠香诉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案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共同推选的代表人周忠华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代表人周忠华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天理、周某某、周忠琴、周忠华、周忠瑜、周中梅、周忠香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3元,减半收取2386元,经院长批准减免1886元,由周忠华等七原告负担500元。
审判长 王义明 审判员 江 涛 审判员 王少波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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