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天理、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诉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天理
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
王流成(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
周某某
周某某
周某某
周某某
周某某
周某某
丹江口市第一医院
王亚东
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天理,男,生于1936年10月29日,汉族。
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61年3月6日,汉族。
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62年9月27日,汉族。
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5日,汉族。
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70年10月5日,汉族。
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71年2月10日,汉族。
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73年4月21日,汉族。
共同推选代表人:周某某,女,生于1968年6月5日,汉族。
共同委托代理人:董涛,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流成,湖北齐达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
法定代表人:熊涛,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东,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医务部主任。代理权限:代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调解,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代理人:刘均,湖北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理、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诉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案原、被告已协商解决,原告共同推选的代表人周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代表人周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天理、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3元,减半收取2386元,经院长批准减免1886元,由周某某等七原告负担500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方代表人周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天理、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周某某撤回对被告丹江口市第一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773元,减半收取2386元,经院长批准减免1886元,由周某某等七原告负担500元。

审判长:王义明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王少波

书记员:陈伟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