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天云
曹世春(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谢某某
金运美
张树林(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天云,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世春,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谢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金运美,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证件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张树林,湖北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云与被告谢某某、金运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天云于2015年9月18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天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天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天云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天云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天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1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天云负担。
审判长:高云环
审判员:黄薇
审判员:徐振安
书记员:屈笑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