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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蒋菊芳等与喜跃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郭某某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蒋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惠刚(诉讼代表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红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文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美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红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林兴(诉讼代表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霍肇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瑞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妙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毛宝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喜跃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冯举。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被告:龙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蒋菊芳、徐惠刚等十二人与被告喜跃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郭某某、龙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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