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蒋菊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惠刚(诉讼代表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朱红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周文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美娣,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徐红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林兴(诉讼代表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霍肇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瑞康,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刘妙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原告:毛宝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劲枫,上海市银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喜跃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冯举。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
被告:龙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蒋菊芳、徐惠刚等十二人与被告喜跃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郭某某、龙文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及时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胡鹤飞
书记员:陆凤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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