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韩增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建栓
许金录
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增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曲阳县城恒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单位理事长。
被告申建栓,农民。
被告许金录,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建栓、许金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的合同中的抵押物是被告许金录名下的房产,该房产抵押登记现已由原告起诉曲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阳县房地产交易服务所,唐县法院对此已立行政案进行审理,本案需要以该行政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玉环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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