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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建栓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韩增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
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申建栓
许金录

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韩增江,河北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曲阳县城恒山中路。
法定代表人韩龙春,该单位理事长。
被告申建栓,农民。
被告许金录,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曲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建栓、许金录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涉及的合同中的抵押物是被告许金录名下的房产,该房产抵押登记现已由原告起诉曲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曲阳县房地产交易服务所,唐县法院对此已立行政案进行审理,本案需要以该行政案审理结果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八)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李玉环

书记员:张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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