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云,河北冀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
被告: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东光县。系被告班某某之夫。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与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云、被告周某某、被告班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不当得利1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周某某对外宣称可以介绍柬埔寨新娘,手续齐全。原告听信被告的宣传,想让被告周某某为自己的儿子介绍一个柬埔寨新娘。原告找到被告周某某后,被告周某某要求原告支付被告婚姻中介费用120000元。2016年5月22日,原告向被告交付了中介费用120000元。但时至今日,被告始终未给原告之子介绍柬埔寨新娘。后原告得知被告周某某属于非法中介,涉外婚姻介绍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综上,原告认为,被告收取原告的婚姻中介费无法律依据,应当返还原告。另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被告共同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某与被告班某某系夫妻关系,二人于1978年登记结婚。原告周某某托被告周某某为原告之子介绍柬埔寨新娘,并于2016年5月27日给付被告周某某120000元的费用。该笔费用为中介费、手续费、路费等费用。后被告周某某将柬埔寨姑娘交给原告,因原告要求换人、柬埔寨姑娘要求回家等原因,原告之子未能与该柬埔寨姑娘登记结婚。后原告周某某以被告周某某属于非法中介,涉外婚姻介绍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为由,要求被告周某某、被告班某某返还中介费12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周某某无涉外婚介的经营资质,以为原告周某某之子介绍柬埔寨新娘为由,向原告周某某收取中介费、手续费等费用共计120000元,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涉外婚姻介绍管理的通知》“严禁成立涉外婚姻介绍机构。国内婚姻介绍机构和其他任何单位都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业务。任何人不得采取欺骗手段或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或变相从事涉外婚姻介绍活动”的相关规定。被告周某某的行为属无效的民事行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被告周某某应当予以返还。被告班某某系被告周某某妻子,该笔财产的取得发生于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清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周某某辩称班某某与本案无关,原告诉求与事实不符,是原告自己所为造成,被告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该答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周某某辩称120000元已经交给温州的傅光锋,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周某某、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某人民币1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50元,保全费1120元,共计2470元,由二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治彦
书记员:杨垒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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