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在安。
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芬,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芬,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思。
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芬,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俊。
委托代理人:冯志国,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芬,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宗某某。
被告:武汉恒顺通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街黄陵新街431号。
法定代表人:肖新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章敏,湖北平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工农兵路65号综合楼7-9层。
负责人:胡书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韦颖,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在安、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思、原告李俊诉被告宗某某、被告武汉恒顺通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在安、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思、原告李俊于2016年2月22日以其已与被告武汉恒顺通某运输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中心支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在安、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思、原告李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在安、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思、原告李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4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74元,由原告周在安、原告李某某、原告李思、原告李俊负担。
审 判 长 郑灵芝 人民陪审员 陈仁亮 人民陪审员 沈 飚
书记员:马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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