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鑫,系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韩洪明(系李某之夫),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李某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毛丽
书记员: 吴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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