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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圣恩与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圣恩,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德,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周圣恩诉被告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周圣恩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圣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周圣恩负担。

审判员:顾  慧

书记员:蒯晓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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