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丹枫,上海市六角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万里江,总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存立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学涛,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培元。
原告周某与被告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存立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2018年7月23日,上海方糖创业服务有限公司、上海存立众创空间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本院依法合并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较大,有关事实需进一步查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曹 峰
书记员:李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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