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
刘春龙(湖北石首绣林法律服务所)
袁某某
郑毅(湖北石首正义法律服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
谢红梅
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春龙,石首市绣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袁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郑毅,石首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住所地:石首市中山街15号。
负责人毕仁发,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红梅,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以需继续治疗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需继续治疗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周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需继续治疗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原告周某某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袁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首支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1241元,减半收取620.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朱文
书记员:邱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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