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国庆,男,汉族,生于1974年8月17日,住址松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奇,湖北金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9月9日,住址松滋市。
第三人:王健,男,汉族,生于1982年1月24日,住址松滋市。
原告周国庆与被告张某某、第三人王健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周国庆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周国庆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松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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