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生于1966年8月12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祖芝,女,生于1965年3月6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樊远照,建始县茅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绪银,男,生于1974年11月2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农民,住本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姚冰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谢某某,女,生于1940年1月11日,汉族,湖北省建始县人,住恩施市。系原告周某某之母。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绪银、谢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陈 耀
书记员:陈晓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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