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周国安、张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周国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苗苗,湖北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
申请人周国安于2017年11月22日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7日将提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的函提交本院。为此,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在90,000元以内为本案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号码:PZDMxxxx)。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国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某的银行存款87,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袁少稳

书记员: 王笛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