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国华,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原告:王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詹磊,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武汉市江夏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国华、王某某诉被告周某、詹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国华、王某某于2018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周某、詹磊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以坐落于宜昌开发区深圳路11号东山花园、房屋所有权人为周国华、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周国华、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周某、詹磊的银行存款7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周某、詹磊的其他等值财产。
二、查封坐落于宜昌开发区深圳路11号东山花园、房屋所有权人为周国华、房产证号为“宜市房权证宜昌开发区字第××号的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 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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