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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兴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国兴,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周国兴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周国兴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国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国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计839.5元,由周国兴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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