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国兴,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萍,河北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
原告周国兴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31日立案。周国兴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周国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国兴撤诉。案件受理费1679元,减半收取计839.5元,由周国兴负担。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