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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国与占鋆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国
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
占鋆

原告周国。
委托代理人胡雅丽,湖北益惠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占鋆。
原告周国诉被告占鋆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国及其委托代理人胡雅丽、被告占鋆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合伙时出资数额已订立书面协议,并就退伙双方也进行了结算并签字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及退还财物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江南酒店进场费和对外供酒单价的差额款,因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占鋆退还原告周国投资款36424.50元。
二、被告占鋆退还原告周国财物办公桌椅一套、玻璃柜一个、长沙发一张、电扇一部。
上述履行义务,限被告占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周国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周国负担200元,被告占鋆负担6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预交上诉费。邮政汇款,收款人为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合伙时出资数额已订立书面协议,并就退伙双方也进行了结算并签字确认,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投资款及退还财物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江南酒店进场费和对外供酒单价的差额款,因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占鋆退还原告周国投资款36424.50元。
二、被告占鋆退还原告周国财物办公桌椅一套、玻璃柜一个、长沙发一张、电扇一部。
上述履行义务,限被告占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周国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周国负担200元,被告占鋆负担600元。

审判长:柯国华
审判员:黎明
审判员:叶亚平

书记员:赵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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