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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四清与徐某、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四清,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委托代理人:顾雄,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唐军,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告:潘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56号2栋1单元1104室,委托代理人:肖军,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周四清与被告徐某、潘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建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周四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四清撤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四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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