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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程某某、季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正骏,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文君,上海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季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叙,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程某某、季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鲁维新

书记员:胡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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