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咏兰,女,1967年11月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农民。
原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学生。
原告汪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学生。
委托代理人吴吉红,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红安县人,个体运输户。
委托代理人陈召君,湖北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梁,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桂英,湖北龙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咏兰、汪某、汪某与被告胡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咏兰、汪某、汪某于2014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三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咏兰、汪某、汪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6212.17元(缓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吴红斌
审判员 殷福元
人民陪审员 潘卫国
书记员: 夏建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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