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和国,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随州市曾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仁铭(代理权限:一般代理),男,195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系周和国表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城南新区永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随州市城南新区永久村。
法定代表人:黄成言,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城南新区永久村村民委员会三组,住所地:随州市城南新区永久村。
负责人:黄成兵,组长。
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随州市城南新区永久村村民委员会副主任。
两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俊(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和国因与被上诉人随州市城南新区永久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永久村委会)、随州市城南新区永久村村民委员会三组(以下简称永久村三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6)鄂1303民初6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和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仁铭,被上诉人永久村委会、永久村三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海、周晓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和国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改判永久村委会、永久村三组返还周和国土地补偿款4160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永久村委会、永久村三组承担。事实和理由:周和国于1989年4月将户口迁至永久村三组,因周和国之妻和小孩户口一直在本村组,周和国迁来后作为黄正业的照养人(简称上门女婿)经过本村组和代表一致通过同意认可并盖有公章,后来2000年黄正业病故,岳父黄正如于1997年病故,老舅黄继军于1996年村里翻船而死,现只有岳母肖先华,周和国也可作为肖先华的上门女婿照养到白发到老,故应按100%分配土地补偿款,而周和国仅享有30%补偿款,永久村委会、永久村三组克扣补偿款共41600元。
永久村委会、永久村三组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和国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永久村委会、永久村三组返还周和国土地补偿费41600元,并按人民银行利率支付利息,本案诉讼费由永久村委会、永久村三组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989年4月,周和国由曾都区何店镇搬迁至被告永久村三组居住。1990年周和国与永久村三组村民黄正如之女黄爱民结婚。黄正如共有兄弟五人,黄正业排行老大,黄正如排行老四;黄正如育有一子二女,周和国系黄正如二女婿。黄正如之子黄继军(1996年9月27日,黄正如之子黄继军因事故身亡)在世时,黄正如夫妇与其子黄继军一起共同生活,1997年黄正如病故;黄正业生前一直未婚,2006年黄正业去世,其葬事系周和国二岳父之子黄继荣安排。永久村三组土地被征用后,永久村三组就土地分配问题进行了小组代表会议集体讨论,于2009年4月12日经讨论会议后议定了《永久村三组第一批土地分配讨论方案》和2015年8月6日讨论会议后议定了《永久村三组第二次分配方案》。《永久村三组第一批土地分配讨论方案》载明:“第二条无子招婿属无子招婿对象的,只认其中一个女儿作上门女婿(包括子女应分100%);第五条外来户口1、2002年以前迁入的外来户以当时转户口的名单和交款收据为准,入户费3000元、人头费500元(分20%)”。《永久村三组第二次分配方案》载明:“第二条外迁户:外迁户不参与本次分配;第六条无子家庭分配:无子招婿的,姑娘与孩子参加分配,女婿必须以户口在本组,见结婚证才能参加分配100%”。2016年3月24日,周和国以其系黄正业的上门女婿应享有永久村三组土地分配方案中100%的待遇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永久村委会、永久村三组支付其应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41600元。一审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小组对村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享有独立的财产权、自主经营和管理权。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是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项,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决定的解释权亦为村民、村小组会议决定,属村民自治范畴。《永久村三组第一批土地分配讨论方案》和《永久村三组第二次分配方案》系村民小组民主议定的结果,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周和国诉称“其岳母肖先华未有儿子,应作为肖先华的上门女婿照料肖先华白发到老,养老送终,应视同本组儿子享受100%的土地补偿费的待遇;永久村委会、永久村三组应当按照永久村三组第一批土地分配讨论方案第二条‘无子招婿’和第二次分配方案第六条规定,支付其土地补偿费”,一审庭审中,周和国未向法院提供充足的证据证实其确属“无子招婿”的事实情况,故周和国要求永久村委会、永久村三组按照《永久村三组第一批土地分配讨论方案》第二条和《永久村三组第二次分配方案》第六条规定支付其土地补偿费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周和国要求随州市城南新区永久村村民委员会、随州市城南新区永久村村民委员会三组支付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4160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周和国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经审理查明,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周和国是否符合分配100%土地补偿款的条件。本案中,《永久村三组第一批土地分配讨论方案》和《永久村三组第二次分配方案》系永久村委会村民小组民主议定的结果,对全体村民具有约束力,周和国是否符合100%土地补偿款的条件应严格按照上述方案进行比对:首先,对于周和国诉称的其应视为“黄正业的无子招婿”,因黄正业并无子女,且周和国也未提交其与黄正业形成法律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据,其诉称应视为“黄正业的上门女婿”参与100%分配土地补偿款的理由不能成立;其次,周和国还诉称其应视为“黄正如和肖先华的无子招婿”,因黄正如和肖先华育有一子二女,虽然其子黄继军1996年因事故死亡,但不能当然认定周和国即为“黄正如和肖先华的无子招婿”。另外,土地征收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方案是涉及到村民利益的事项,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其决定的解释权亦为村民、村小组会议决定,属村民自治范畴。在永久村委会及永久村三组均不认可周和国具备“无子招婿”条件,且周和国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原审法院依法驳回周和国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40元,由上诉人周和国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孙 峻 审判员 尚晓雯 审判员 王 耀
书记员: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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