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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仿与曾令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仿,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汪建祥,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吕荆江,仙桃市沔洲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曾令想,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
委托代理人何双全,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仿与被告曾令想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仿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8元,减半收取2089元,由原告周某仿负担。

审判员  龚宽

书记员: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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