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青俊花,女,黑龙江桑文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英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迎春,男,该单位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黑龙江龙煤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久东
书记员:关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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