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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双根、张某某与张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双根。
委托代理人李东。
被告张某某。
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云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瑞端,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双根诉被告张某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财产保全费100元,共计350元,由原告周双根负担。

审判员 崔艳雪

书记员: 齐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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