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燕峰,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书楷,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主要负责人:徐振裕。
被申请人:马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
被申请人:左利利,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被申请人:上海一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执行董事。
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马某某、左利利、上海一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作出(2019)沪0104民初1022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马某某、左利利、上海一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申请人周某于2019年5月23日向本院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马某某、左利利、上海一兆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汪 健
书记员:郑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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