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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刘明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吴某某
张勇(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明海,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勇,男,湖北楚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4年7月17日以无相关参数及照片证明被告肇事车辆为电动车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波

书记员:吴国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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