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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县地热开发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林,湖北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250号。
法定代表人:严桂华,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692997H。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季,该公司项目负责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勘,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英山县地热开发管理公司。
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温泉路。
法定代表人:段劲松,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4MA48L3HB24。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胜,该公司副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智勇,湖北合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湖北中南勘察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英山县地热开发管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山县地热开发管理公司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英山县地热开发管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肖艳娟

书记员:吴新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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