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昌伟,湖北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代富来。
被告彭某某,系代富来妻子。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代富来、彭某某物件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周某某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代富来、彭某某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能提供相应有效证据证明被告代富来、彭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亦未能查证到被告代富来、彭某某的送达地址。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守炜
书记员: 陈怡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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