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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卫民与兴化市嘉某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卫民,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季友泉,江苏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嘉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城东镇东首。
法定代表人赵其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邹正美,江苏锐智律师事务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卫民诉被告兴化市嘉某食品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卫民于2014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卫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卫民负担。

审 判 员 颜 路 代理审判员 何 娟 代理审判员 周晶晶

书记员:孙照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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