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教师,住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陈新里26号2—201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于瑶,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万晓丹,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某县人,自由职业,住嘉某县鱼岳镇南门湖村四组29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被告胡文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某县人,务工,住嘉某县鱼岳镇南门湖村四组18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跃进,嘉某县司法局鱼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某县人,自由职业,住嘉某县鱼岳镇鱼岳大道6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
委托代理人周玲,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嘉某县人,住嘉某县鱼岳镇北门湖红珠港50号。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告刘某某女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游大鹏,嘉某县司法局鱼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住所地:嘉某县鱼岳镇沙阳大道182号。
法定代表人:许万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丹,湖北开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胡某某、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某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某某向本院递交申请称:因其伤情发生变化需继续治疗,具体损失金额需待治疗终结后才能确定,故申请法院对本案中止审理。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应当予以采纳。依据该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秦成奎
书记员: 周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