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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龙游县山风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
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
龙游县山风机械厂

原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吕庆华,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游县山风机械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龙游县城南开发区汇达路2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龙游县山风机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以双方已协商处理清楚为由,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周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周某负担。

审判长:郑新华
审判员:张国
审判员:王光玉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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