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北海,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风,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朱健,男,汉族,1984年12月20日,住安徽省淮南市寿县杨仙镇天岗村酒房组。
被告:六安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
法定代表人:杨正淑,任总经理。
被告: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歙县河西印象徽州26幢C1024号;。
法定代表人:钱兆云。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
负责人:王正智,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婧,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北海与被告朱健、六安市宝某物流有限公司、歙县顺发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北海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北海负担。
审判员:张晓霞
书记员:陈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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