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北戴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雨,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大集燃气有限公司(北戴河区。
被申请人:郭小芳,女,现住秦皇岛大集燃气有限公司(北戴河区,系被申请人王某某之妻。
申请人周某某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某、郭小芳名下的下列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二被申请人的银行账号资金或查封资产,保全总价值为722.317657万元,包括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工业用地及地上厂房、被申请人的房产及被申请人的股权等财产,并提供被申请人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某某和郭小芳名下的银行存款共计722.317657万元。查封期限为一年。
如上述银行存款不足,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名下土地及房产:
1、抚土国用(2012)第23号土地使用权,北戴河区牛头崖镇狮子河村西侧,工业用地3770.4㎡;
2、抚土国用(2012)第22号土地使用权,北戴河区牛头崖镇狮子河村西侧,工业用地549.21㎡;
3、液化汽站用地,牛头崖镇牛头崖村1974.74㎡;
4、丘(地)号Q50847私产第1、2、3幢,建筑面积分别为:502.56㎡、55.33㎡、36.14㎡;
5、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抚私房字第××号,北戴河区牛头崖镇狮子河村西,工业用地,建筑面积分别为:128.7㎡、58.3㎡、109.5㎡;
6、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抚私房字第××号,北戴河区牛头崖镇狮子河村西,工业用地,建筑面积分别为:69.7㎡、12㎡、119.45㎡;
7、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抚私房字第××号,北戴河区牛头崖镇狮子河村西,工业用地,建筑面积分别为:45.5㎡、66㎡;
8、秦皇岛市房权证秦抚私房字第××号,抚宁县牛头崖镇狮子河村西,工业用地,建筑面积分别为:302.23㎡、102.3㎡。
上述土地及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如前述财产仍不足,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和郭小芳名下的下列股权:
秦皇岛大集燃气有限公司,持股人王某某,持股比例86.667%;
秦皇岛大集燃气有限公司,持股人郭小芳,持股比例13.333%;
北京睿同汇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持股人王某某,持股比例28%。
上述股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以上一至三项,保全标的总额以722.317657万元为限。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周某某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常玉凤
书记员:张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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