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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覃某某、当阳市玉某办事处焦某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周浩(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
覃某某
涂雪峰(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
当阳市玉某办事处焦某某村民委员会

原告周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周浩(特别授权),湖北晨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覃某某,农民。
委托代理人涂雪峰(一般授权),湖北楚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当阳市玉某办事处焦某某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杨红卫,该村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覃某某、当阳市玉某办事处焦某某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州勤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州勤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审判长:王心田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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