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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孝昌县支行银某某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调解,和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孝昌县支行。住所地孝昌县花园大道27号。
负责人冯某,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董忠强,男。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孝昌县支行银某某纠纷一案中,查明该案纠纷中涉及案外人犯罪的行为已经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而本案的审理必须以该刑事案件的侦查结论为依据。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案诉讼。

审判员  黄登高

书记员:刘菊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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