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船务管理处职工,住嘉荫县。
被告:乔某某(未出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水务局退休职工,现住嘉荫县。
被告:王某某(未出庭),
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烟草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嘉荫县。
被告:乔政隆(未出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嘉荫县第一中学学生,现住嘉荫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好军,黑龙江汤旺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乔某某、王某某、乔政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2018年11月19日开庭审理,原告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在本案开庭审理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员 庄甲兵
书记员: 吕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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