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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胡某某、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男,生于1971年6月3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委托代理人张发忠,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某某,男,生于1975年9月8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告段某某,女,生于1974年7月2日,汉族,宜都市人,住宜都市。
被告宜都市地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清江大道42号。
法定代表人姜勇,该公司经理。

原告周某与被告胡某某、段某某、宜都市地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6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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