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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松与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松,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委托代理人王涛,河北刘文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原告周某松与被告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邵心梅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松的委托代理人王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1日,被告孙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周某松借款50000元整,约定2个月还清,被告孙某为原告周某松出具了一张借条,注明“今借到周某松50000元(伍万元正),为期2月还清”。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孙某为原告周某松出具的借条,内容真实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孙某偿还原告周某松借款5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
行。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邵心梅

书记员:许盛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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