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原告:李小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进,湖北千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向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被告:李琼,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秭归县。
原告周某某、李小群诉被告向某、李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原告以诉争房屋已被抵押为由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某、李小群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周某某、李小群负担。
审判员 赵有名
书记员: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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