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成蓉,湖北林华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必新,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王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鲁华强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双方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国 审 判 员 鲁华强 人民陪审员 孙烈雄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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