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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诉万和集团邯郸鸿翔运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周某某
李少波(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
万和集团邯郸鸿翔运业有限公司
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

原告周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少波,河北辰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和集团邯郸鸿翔运业有限公司。地址:复兴区铁西大街18号。
法定代表人胡新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石冀湘,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万和集团邯郸鸿翔运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撤诉申请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审判长:扈朝杰
审判员:段红祥
审判员:申素霞

书记员: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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