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系王某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第三人: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优家房屋中介经营部,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汉南大道529号。
负责人:杨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川(系该经营部员工),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力诉被告王某某、王某及第三人武汉市汉南区纱帽街优家房屋中介经营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力以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庭外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力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力负担。
审判员 李海元
书记员:李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