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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张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委托代理人何军,湖北横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张福星,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
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福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按原告提供的上述被告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经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同意以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导致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故对原告的起诉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2000元,退还给原告周某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红兵

书记员:普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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