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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李某某等与保定市华某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原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文振,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市华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莲池南大街6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0836007X7。法定代表人:刘现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刘现飞,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阳,河北君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李某某诉被告保定市华某投资有限公司、刘现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现飞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移交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刘现飞系保定市华某投资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营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被告只是履行给付义务,由本院管辖并无不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刘现飞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现飞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清江

书记员:张玉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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