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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与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委托代理人:张相坤,北京市君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负责人:郭少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一庆,北京市逢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某诉被告王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王某某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王某某的起诉。

审判员 张 辉

书记员:李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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