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瑞增,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关荣伟,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凤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训荣,牡丹江市阳某某铁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牡丹江市阳某某磨刀石镇红阳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牡丹江市阳某某磨刀石镇红阳村。法定代表人:刘富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原告周某某与被告周凤某、第三人牡丹江市阳某某磨刀石镇红阳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原告周某某于2018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其民事权利,且其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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