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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谢某某等与上海金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珍,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Kimsungsoo。
  原告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与被告上海金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严林林

书记员: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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