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上述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玉珍,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Kimsungsoo。
原告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与被告上海金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于2018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周某某、谢某某、谢某某负担。
审判员:严林林
书记员:奚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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