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姣
徐元发
徐建波(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姣,曾用名周姣二,务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元发,曾用名徐元法。
委托代理人徐建波,湖北文学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某姣因与被上诉人徐元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周某姣,被上诉人徐元发的委托代理人徐建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部分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部分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3)鄂天门民二初字第0014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任婕
审判员:胡煜婷
书记员:刘汝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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